三车追尾,两车受损,保险公司仅同意对肇事车损失予以理赔,对无责任一方的人车损失拒赔,理由是该车“与肇事车同属一人所有”,不构成第三者责任。日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付先生是个体运输户,其经营的几辆大货车均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2006年5月10日1时30分,司机王某、李某、马某分别驾驶付先生所有的3辆大货车行至顺密路口,在王某、李某依次停车排队等候信号灯时,马某驾驶(车牌号为京G23286的)“解放”大货车紧随其后驶来,与李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G23456的)“欧曼”大货车发生追尾,由于冲击力过大,欧曼又与前面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尾部接触,造成马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解放、欧曼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马某负事故全责,李某、王某均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付先生及时向被告保险公司报案,因理赔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付先生诉至密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欧曼、解放两车损失及李某人身伤害损失共计16.3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称,同意对马某驾驶的解放车予以理赔,不同意对欧曼车及李某进行理赔,原因有二,一是欧曼车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单独报案,其仅作为事故后果记载于解放车出险的报告单上不等于报案;二是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的“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损失及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免责”,欧曼车与解放车同属于付先生所有,故欧曼车损失及驾驶员李某的人身伤害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对此不予理赔。
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还称,“如果欧曼车不属付某所有,其很可能会获得理赔。”
日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