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上海一家物流公司为名下一辆机动车及拖挂车投保。 2012年9月26日,该物流公司的驾驶员郭某驾驶车辆去外省,途中在浙江省地段发生了单车事故。当地交警部门出具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因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过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车损经大地保险公司确认为8750元,路产损失为10600元,事故还产生施救费600元。
此后,该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公司就涉案车辆向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特种车车辆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该公司称,在2012年9月26日,公司雇员郭某在驾车途中,发生了单车事故酿成损失,经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认定,系公司雇佣驾驶员对事故负全责。后公司向大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绝。该物流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大地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9950元。
法庭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所认定事实无异议,事故认定书中载明该物流公司驾驶员属过度疲劳驾驶。根据双方约定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但愿意赔偿该物流公司4000元交强险损失。
法院认为,该物流公司车辆驾驶员郭某过度疲劳驾驶,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之一,按照保险条款的相关约定,应免除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但大地保险公司应在两份交强险范围内赔付保险金4000元,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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