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病保险开展以来,1997年至今共有1.74万人、14万人次享受了大病保险待遇,获得赔付5.7亿元,极大地减轻了参保患者的大额医疗费负担。
昨天上午,厦门市人社局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大病保险开展的有关情况。
“厦门模式”在全国推广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其中提出,2015年,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事实上,厦门早在1997年,就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开创了全国大病保险的先河。2010年,在借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大病保险的全覆盖。
目前,企事业单位参保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在厦就读大学生、连续参保2年以上的外来员工都已纳入大病保险参保范围,面向全体厦门参保市民,解决了群众反映强烈的因大病致贫、返贫问题,使人民群众不因疾病陷入经济困境,被人社部称为“厦门模式”,在全国推广。
大病保险最高赔付40万元
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在一个社保年度内,参保人员累计发生在封顶线1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解决,超过封顶线的大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理赔。
在厦门,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以上的费用,职工大病保险赔付95%,最高赔付40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80%,最高赔付35万元,高出国家50%的规定比例。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厦门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覆盖所有疾病,未设立“特殊病种”,在一个社保年度内门诊和住院累计超过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均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方面了解到,厦门市大病保险全年的保费是84元,其中个人只需要缴费36元,另外的48元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个人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