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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更惠民 吉林实现人群广覆盖

2015-11-11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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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明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参保(合)人大病负担重的情况,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的大病负担,大病医保报销比例不低于50%。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意见》提出,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两年前,我省在全国率先以省为单位,全面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发展至今,提前实现人群全覆盖目标。

据省人社厅医保处副处长李宏坤介绍,2013年我省正式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全省各统筹地区同步实施,实现了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

不断拓宽保障范围,是我省大病保险的显著特点。《意见》提出,大病保险按医疗费用来确定,而非以病种界定。我省明确将“基本医保目录+新农合目录一并执行”作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相较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既拓宽了保障范围,又与新农合在大病保险政策上做到合理衔接。

在保障额度上,我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参保居民需求,适时调整,不断提高。2014年,我省确定了全省统一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二段式保障体系,同时将二者政策范围内的整体最高保障额度提高到46万元。

好政策还需好的运行,我省依靠现有电子医保系统,实现了大病保险与基本医保同步即时自动结算,既不需要二次报销,也不需个人垫付,给居民提供了便利。同时还能实施同步监管,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发生,有利于保障全体参保人合法权益。

在保费筹集、报销补偿额度方面,我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本医保保障水平等因素,对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参保居民不需另外缴费,保费统一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提取;报销补偿标准以自付合规费用总额超过一定基数(即补偿基数)为准,补偿基数(2015年为1.1万元)以上部分进行报销,报销比例分段递增,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为30万元。

两年来,我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在探索中前行,取得显著成效,数以万计的居民从中受益。统计数据显示,截至今年6月底,上半年全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累计受益30427人次,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达到55%以上。
相关知识普及: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有哪些?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确定。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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