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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需要扩大保障范围 积极加强大病保险的建设

2015-10-10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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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2012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布。

李克强总理近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2015年底前使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对参保大病患者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今年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17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

自2012年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联合启动大病医保制度开始,担负“基本医疗保障延伸”的大病医保制度就在各地持续推进。这次国务院确定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再次彰显国家推进大病保险,更好守护困难群众生命健康的决心和愿望。从具体实施措施看,值得期许。

推进大病保险具有多重意义。其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健全多层次医保体系,促进政府与市场紧密合作,提高国民医疗保险保障程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有效举措。需要指出的是,大病保险不仅要覆盖全国城乡,更要提高相应的保障质量。全覆盖只是第一步,在此基础上,还应提高大病保险的统筹层次、扩大保障范围、提高报销比例、改革保障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以及加强监管、确保不发生“意外”等。笔者以为,只有不断提高保障质量,大病保险才能不负众望。

首先,在覆盖方面要不断查遗补漏。现在所说的全覆盖,只是实现了地理上或者行政区划上的全覆盖,并非是对13多亿人口的全覆盖。但是,既为全覆盖,就应该“一个都不少”。

其次,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有待提高。不应限于“50%以上”。从现实看,有的地方已经提高到80%甚至90%,大大缓解了患者的负担。但并不是所有地方、所有疾病的报销比例都能达到90%以上。“支付比例达到50%以上”这一规定标准要进一步细化和提高。

第三,我国各地医保资金的统筹能力差异很大。每个地区经济条件不同、人口结构不同、统筹方式不同,因此,有的地方资金相对充足,有的则很紧张,差异性非常大。这需要国家财政作相应倾斜,比如,经济发达地区可自行安排,而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则可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

第四,在推进大病保险的同时,要同步推进和加大公立医院的改革力度,加大对医疗费用的监控,严格控制不合理的诊疗和用药行为。

第五,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保险,对于控制费用额度、引导医疗消费、提高工作效率、打通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之间的关系将起到很大的作用。但也要防止一些保险机构见利忘义,钻医保空子,甚至伙同患者、医院不择手段套取医保基金。

除此之外,今年,我市将继续大力推进市人民医院城南新区医院、市五院新区等项目建设,力争到2015年在阜阳市区建成“五专五综”医院集群。与此同时,我市还将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健康服务业,着力推进阜阳民生医院、太和三精心脑血管病医院(安医大一附院附属皖北医院)、临泉津泉医院、中铁阜阳中心医院等非公医疗机构建设,全面推进区域性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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