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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治疗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2015-07-2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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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8月30日,国家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味着大病医保的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在国家“兜底”的基础上,也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这既是对自身负责,也是为国家分忧...

  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治疗大病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

  2012年8月30日,国家六部委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意味着大病医保的建设纳入制度化轨道。在国家“兜底”的基础上,也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这既是对自身负责,也是为国家分忧。从这一点来说,大病保险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项目,其意义不亚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任何一项。

  正是因为大病医保的重要性,各地在发挥政策的作用上也不遗余力。比如,新近宝鸡出台新政策规定,因病住院,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合计费用1万元以上部分,被纳入大病医疗保险范围,这样下来,一人每年最高可报销30万元;东莞年内将出台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在不增加参保人缴费的前提下,医保报销的最高额度拟从原先的每年20万元,提升到每年50万元。

  此次洛阳市医疗保险调整的特点在于,实行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合并,通过“合并法”以及“柔性强制”的办法,有效破解了大病保险不能“应保尽保”的现实难题。作为惠及民生的一项举措,大病保险通过政策杠杆作用的发挥,让有限的资源发挥了最大的效益,实现民生保障最大化。

  当然,调整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合规合理的自费项目被纳入报销范围,通过报账的递增,个人负担的部分大幅度减少。如此“大胆”而突破性的举措,是实实在在的全国首创。

  在大病保障方面,按照我省的相关要求,此次政策调整之后,不仅大幅提高了大病保险资金年度个人最高支付限额,同时还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依据,最大幅度地将个人负担控制在个人可承受的范围之内,释放出了最大的政策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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