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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常州大病保险补偿提高 大病保险取代二次补偿

2015-07-30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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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大病保险补偿明年1月1日起开始申请补偿,今年的补偿标准较往年有大幅度提高,看病自费超过1.7万元就能享受补偿,最高补偿比例高达70%,而且基本项目的将不再设置补偿上限。本次政次将惠及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18万人......

  记者昨天从常州市人社局了解到,2013年大病保险补偿明年1月1日起开始申请补偿,今年的补偿标准较往年有大幅度提高,看病自费超过1.7万元就能享受补偿,最高补偿比例高达70%,而且基本项目的将不再设置补偿上限。本次政次将惠及新北、天宁、钟楼、戚墅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118万人。


  大病保险取代 二次补偿 分基本项目和补偿项目

  据了解,今年新实行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取代了原基本医疗保险 二次补偿 政策,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后,同步取消相应的原基本医疗保险 二次补偿 政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都能销售到这一新政策。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合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基本项目和补偿项目。

  基本项目是指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付医疗费用。包括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中甲、乙类的医疗费用。

  补充项目是指基本项目以外的住院和门诊大病自费医疗费用。包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的特殊医用材料费用和《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

  与原 二次补偿 政策相比,新政策保障水平更高。

  一是政策更加制度化、体系化。大病保险制度是从国家层面建立,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政策。原 二次补偿 政策是国内、省内部分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并执行的政策,各地模式不尽统一。

  二是对重特大疾病群体保障水平更高。我市市本级大病保险制度对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为1.7万元以上部分的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按50%至70%比例进行补偿,并且不设补偿上限。

  三是保障范围更加合理。我市大病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剔除了原 二次补偿 政策中部分医保目录范围外的高档药品、超标床位费、特需诊疗项目等。

  基本项目补偿不设上限,补充项目最高补偿1.5万元

  过去实行二次补偿政策时候,标准是自费超过2万元部分可以补偿50%,但设置有上限,上限为1.5万元。 常州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实行新政策后,不仅补偿的比例有了大幅增加,而且取消了1.5万元的补偿上限。

  据介绍,大病保险基本项目补偿设置了统一的起付标准、分段支付比例。目前起付标准暂定为17000元。分段支付比例为:超过17000元至50000元之间,补偿50%;超过50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补偿60%;超过100000元,补偿70%,补偿金额不设上限。而补偿项目起付标准为2.5万元,其中包括基本项目起付标准以下未补偿的合规费用;补偿比例为50%,补偿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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