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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项医保惠民新政 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

2015-08-0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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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按城乡基本居民医疗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的6%划拨,并结合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高额医疗费用发生情况及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变动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城乡居民参加大病保险不单独缴费,患重特大疾病报销不设封顶线;重新修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重症肌无力”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覆盖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新制度、覆盖所有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新办法,旨在健全和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群众医疗保障水平。
新政1
城乡居民参加大病保险不单独缴费,患重特大疾病报销不设封顶线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属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新增项目,参保人员只需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即不用多缴费,就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根据《成都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参加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一个保险期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按比例报销,报销水平总体不低于50%。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合并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超过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其超过部分最高报销90%、报销总额不设封顶线。
新政2
重新修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重症肌无力”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该局围绕建立健全重特大疾病保障机制,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充分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意见建议,根据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等规定,重新修订了《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并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旨在进一步保障医疗保险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就医治疗质量。
据悉,新《办法》一是增加了门诊特殊疾病的种类,将“重症肌无力”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取消了原办法对“血友病”仅学生儿童可申请的限制,拓宽了保障覆盖面。二是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由三类增至四类,便于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三是门诊特殊疾病的认定,由医保经办机构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实施并出具认定结论,便于参保人员得到更加及时有力的治疗。四是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如参保人员对认定机构出具的认定结论有异议,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复查申请,由市级医疗保险专家评审小组进行复查认定并做出认定结论。五是建立治疗方案复审制度,医疗机构主诊医生提出初步治疗(或变更)方案后,须由复审专家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方案才能最终生效,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员就医治疗质量。
重新修订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重症肌无力”纳入门诊特殊疾病管理,旨在进一步保障医疗保险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门诊特殊疾病患者的就医治疗质量。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属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新增项目,参保人员只需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即不用多缴费,就可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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