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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启动大病保险明确保障范围和经办流程

2015-08-12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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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正式启动实施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明确了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支付标准、经办流程等内容,德州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
日前,山东省德州市正式启动实施了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将对201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进行补偿。

在德州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2014年德州市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支付标准、经办流程等内容,德州市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

然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特别是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一人得病,全家陷困境”的现象仍然突出,实施大病保险制度成为医保部门工作的当务之急。

据悉,此次将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了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按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

2014年全市居民大病保险人均筹资32元,参保个人不缴费,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2014年单独给予补偿。为进一步增强大病保险制度的公平性,该市确定,自2015年起,居民大病保险不再执行20类重大疾病补偿政策,统一按医疗费用额度进行补偿。

目前德州全市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有69万多人、居民医疗保险参保500万人,职工和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和70%以上。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由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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