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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发布新方案欲实施大病医保制度

2013-07-31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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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对外发布了《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表明石家庄市欲在基础的医疗保障制度上建立大病医疗保障制度,以便充分发挥大病医疗保险的减负优势,为市民提供更高额的报销比例,减轻市民看病难治病难的压力,使他们度过美满幸福的生活。

清明节4月4日0:00至6日24:00小车跑高速免费

今年清明节高速公路继续免费。2013年清明节放假3天4月4日至6日,4月4日零点至4月6日24:00,高速公路将继续对小车(7座及7座以下)实施免费通行。

随着清明节的到来,扫墓祭祀亲人、自驾车周边踏春游玩的市民也多起来。市高速执法一支队昨日(18日)提醒,为避免驾车遇堵,市民出行前可登录“重庆高速公路执法网”(http://www.cqgszf.net )查询、选择合理的出行路线。

市高速执法一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往年的情况,今年清明节期间,预计成渝、渝宜和渝武3条高速公路易出现拥堵。白市驿境内有龙台山陵园、龙居山等陵园,不少车辆会经成渝高速到达,预计届时成渝高速立交至白市驿路段车流会较大。此外,渝宜高速东环至鱼嘴路段、北碚境内施家梁附近、北环至北碚方向缙云山隧道等路段,也容易成为车流堵点,市民可考虑绕道前往。

该负责人还预计,清明3天小长假,我市短途自驾游车辆也将有所增加。其中,渝黔、渝湘等沿途分布景点较多的高速路将是自驾游热门线路。他建议计划自驾出游的市民最好错开上午9-11点出行高峰。

他同时提醒,市民驾车出游还需防“春困”,尽量避免连续开车,如果驾车途中感到疲劳,一定要到附近服务站停车休息后再上路。

石市居民大病保险5月底前启动 大病支付不低50%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石市将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协同互补作用,努力减轻城乡居民大病医疗高额费用负担。

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由政府主导,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别实施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市级统筹,制定筹资、补偿标准和管理办法。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石市辖区内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以全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水平作为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并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大病保险资金优先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结余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划出,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在基本医保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

居民大病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的方式。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经办与管理,向政府医保、农合经办机构派出业务人员,实施联署办公,对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依照规定及时合理向医疗机构支付医疗费用。同时,向医保、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派出专业人员,加强对相关医疗服务和医疗费用的监控,提供业务咨询和大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按照《方案》要求,石市大病保险实施细则2月底前制定完成,3月底前完成承办机构招标,5月底前正式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工作。

城镇居民大病医保今年起付标准为23000元

解读《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日前出台的《石市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实施细则(试行)》,详细制定了赔付办法及保障水平,今年确定的起付标准为上年度石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3000元。

保险范围:

参加居民基本医保均可享受大病保险

全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基本医保)的城镇居民均属于城镇居民大病(大额)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居民住院、门诊诊疗(特殊病病种、急诊抢救病病种、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合规医疗费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且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需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燕赵都市报记者任学光)

赔付办法:最高赔付限额18万元

按照《细则》,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基金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确定,2013年暂定为23000元。

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居民基本医保相同。

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至30000元部分赔付50%,30000元以上至60000元部分赔付53%,60000元以上至90000元部分赔付56%,90000元以上至120000元部分赔付60%,20000元以上至最高赔付限额赔付65%。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18万元。

结算办法:医疗机构记账结算

保障对象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应由个人负担的,本人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应由大病保险基金负担的,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保障对象个人垫付大病保险的医疗费,可及时到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报销。该《细则》自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实行市级统筹的县(市)、区自联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凡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保障对象,不再享受石政办发〔2011〕55号文件附件《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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