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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或将有望于石家庄开展 唐山新农合方案成功出炉

2013-07-31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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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保险是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报销,目的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使绝大部分人不会再因为疾病陷入经济困境。近日,省有关部门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该《意见》指出将调整医疗保障制度,欲在石家庄和唐山两市建立大病医保制度。

据日前了解,备受关注的“大病医保”已经有了时间表,今年6月底前石家庄、唐山两个试点市将正式启动实施大病保险,2014年在全省推开。

今年年初,省发改委、卫生厅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我省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各设区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

何为“城乡居民大病医保”?它的保障对象是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保障范围是在参保(合)人员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其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这一政策将弥补全民医保的短板,有望终止城乡家庭“因病返贫”现象。《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石家庄、唐山两市为我省大病保险试点城市,今年6月1日前要正式启动实施大病保险。其他设区市也可在摸底测算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河北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自行开展试点。

今年3月中旬,石家庄市率先出台《石家庄市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决定在现有基本医保制度基础上,于5月底前正式启动实施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大病保险工作。其中,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参保费按照每位参合农民20元的标准,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资金,通过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对新农合报销后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给予再补助。2013年起付标准为0.85万元,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16万元。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参保费,2013年度从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中计提,不足部分从居民基本医保基金计提。以后每年计提标准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商定,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出,报市政府审定。2013年暂定起付标准为2.3万元,一个支付年度内最高限额为18万元。

我们还了解到,唐山市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实施方案已经出炉,近期将正式发布,随后进入保险公司公开招标环节,6月底前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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