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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欲推进大病医保工作 促进城镇医保制度改革

2013-08-0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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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这项工作,是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推进全民医保制度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推动医保、医疗、医药互联互动,并促进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质量的有效途径;是进一步体现互助共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今天,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参保(合)人员如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我省将对其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提供大病保险。确定石家庄、唐山为试点市,要求3月底前完成招标工作,6月1日前正式启动实施大病保险,2014年在全省推开。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所有参保(合)人员均可享受

根据实施意见,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所有参保(合)人员。其保障水平以力争避免城乡居民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为目标,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大病保险资金的来源是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或额度划出,其筹资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线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判定标准。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可规定不予支付的事项)。高额医疗费用和合规医疗费用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研究确定。

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可通过公开招标承办大病保险业务

意见明确提出,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可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开展。即各设区市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业务。

据介绍,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必须经保监部门审核同意,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符合保监会规定的经营健康保险的必备条件;在我省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具有良好市场信誉;具备完善的服务网络,并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即时结报点,能够提供驻点巡查等大病保险专项服务等。此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要加强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确保群众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意见还提出,由各设区市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作期限原则不低于3年。为有利于大病保险长期稳定运行,切实保障参保(合)人实际受益水平,可以在合同中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动态调整机制,并明确处置及补偿方案。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合)人权益的情况,合同双方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依法追究责任。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坚持责任共担,持续发展;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可以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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