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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参与大病医保的态度暧昧

2013-06-26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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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机构要量力而行,要对自己的专业化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有清醒的认识和客观的评估,承办公司要将大病保险并入自身的整体发展规划,做好长期经营的打算,确保做一个项目成功一个,争取把每一个项目都做成精品。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14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资本》(以下简称《规则》),定出了针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新标准,借以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评估大病保险风险,提高风险保障水平。

从内容看,与原标准相比,新标准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

保监会表示:大病保险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保险公司可以与政府约定风险共担安排,可以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在定量测试的基础上,为体现保险监管部门对国家大病保险制度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降低大病保险运行成本,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新标准比原标准降低了最低资本要求。原标准规定,大病保险的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6%至18%,或者是赔款金额的23%至26%;而新标准规定,资本要求为自留保费的10%至15%,或者是赔款金额的13%至17%。

“这个调整只是针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因此,对于大部分公司来讲,参与较少,保监会出台这个规定,目的就是为促进保险公司去参与这一大病保险项目,降低资本金压力,从而降低保险公司经营此项业务的成本。”一家寿险公司精算负责人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

据上述负责人介绍,如果开展这项业务,从产品定价的角度,除了赔付率之外,保险公司还要考虑资本金要求所带来的压力。降低偿付能力标准,相当于降低了参与这项业务的整体成本,因此,从业务的利润测算来讲,肯定是向好的方向,因为不光是赔付能反映出利润的情况,资本金的占用同样会带来很大影响。

虽然为利好政策,但部分保险公司依然没有表现出特别强烈的参与意愿。

“这一项目可能更适合大保险公司去参与,我们也会关注,但还没有专门去研究、设计。”一家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昨日向本报记者表示,在他看来,这种与政府合作的项目,有方方面面的因素需要考量。最大的业务难度是对过去信息的分析,要看整体的赔付率。此外,在理赔服务上也需要相应的人力投入。还要考虑公司的规模、服务的规模等,“尤其这种跟政府合作的项目,社会影响力更大,服务必须要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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