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基本大病保险的详细规定
保监会于3月20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大病保险”近期被纳入医保体系(2012年8月公布),资金来源于基本医保资金,以报销不低于50%的大病医疗费用为目标。允许商业保险公司在遵循保本微利原则的前提下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暂行办法》提供了更多关于市场准入/退出的指引,以及对资本/偿付能力的要求和详细的经营规范。我们认为该《暂行办法》是避免恶性竞争和改善风险管理的措施。
更强调资质和风险管理
《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规定:1)资本: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不低于100%);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三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除外);2)经验: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配备具有医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队伍,具有较强健康险精算能力;3)合规经营: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如在投标/手续费支付中使用回扣)的保险公司三年内不得开展大病保险业务。
对盈利的规定:大原则仍主要是保本微利。然而,保监会正在落实动态风险调节机制,包括:1)单独核算大病保险业务;2)“因当地基本医保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的大病保险业务显著亏损”,允许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解决;3)大病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在我们看来这意味着更多重新定价的空间)。
强调基本大病保险业务的影响
目前,基本大病保险业务正处于早期的发展阶段,地方政府负责招标工作。对于诸如中国人保集团、中国人寿和中国太保等积极参与该业务的保险公司来说,大病保险在短期内可能不会实现盈利,同时可能需要相当规模的资本投入。但是,通过细则的出台可能会避免恶性竞争和风险过高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