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3月4日投保人黄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保险金额3万元。合同的生效日为2008年3月5日零时。但2008年3月13日,黄某突发性昏倒在家中,被家人发现后送至当地卫生院抢救,但到卫生院时医生发现其已无呼吸、心跳,经抢救无效死亡。卫生院出具了一份疾病诊断证明单诊断被保险人为意外死亡,同时出具一份死亡的医学证明书证明黄某的死亡原因是猝死。
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条款给付了黄某家属3000元并做出了理赔结案通知书。但是黄某家属认为被保险人系在家中意外跌倒而死亡,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责任条款按意外身故来给付3.3万元保险金。保险公司和家属的意见分歧很大,已经准备对簿公堂。
律师视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宗士才认为,本案之焦点为“猝死属于疾病致死还是意外伤害致死”。正如保单释义: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意外伤害致死是指死亡的近因(因果关系)为意外伤害。猝死是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特点为:死亡急骤,死亡出人意料,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得不明不白。结合本案,就诊医院的医学证明书已经清楚表明,被保险人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由于猝死属于疾病死亡,依照涉案保险合同条款第二条第五款保险责任第(1)项,保险公司应无息返还投保人所交的保费,保险合同终止。
就本案而言,如主张被保险人系在家中意外跌倒而死亡,而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条款第(2)项意外身故给付3.3万元保险金,我们认为明显缺乏证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一定会毫无疑问地驳回该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