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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是否为意外死亡?

2012-02-2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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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出现任何意外,在出事后的24小时内,应该及时给保险公司报案,他们会有相关的理赔程序。

还有2天,就是丈夫去世一周年的祭日。而家住涪陵的张女士,还在为丈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而奔波。

张女士的丈夫王先生,原是涪陵区一事业单位的职工。2009年,王先生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保险。随后,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保险期为2009年11月3日至2010年11月2日。

不幸的是,在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两个月后,2010年1月1日晚上11点,王先生坐在自家的沙发上,意外死亡。经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尸表检验鉴定,王先生死亡原因系意外猝死,非刑事案件。

1月5日,王先生的遗体火化。1月8日,张女士找到了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2月1日,保险公司却告诉她,王先生的死因不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拒绝赔偿。

猝死是否为意外死亡?

今年年初,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张女士说,如果双方对意外死亡的条款有不同理解,保险公司当初应该给被保险人做出解释。她请求法院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5万元。

“猝死的原因有很多种,不一定都是意外死亡。”保险公司的人说,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一条,“意外事故的解释”是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条件。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在王先生尸体火化后才得知保险事故的发生,无法查证被保险人猝死的具体原因。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

法院认为,“猝死”虽然是突然的、意外的死亡,但引发“猝死”的原因也可能是综合的、多方面的。王先生的死亡虽是突发的、非本意的,但不能排除其死亡是因疾病原因导致的,且王先生死亡原因可以确认是非外来的。

同时,由于张女士在报案前已将王先生的尸体火化,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查明王先生死亡的真实原因。对此,张女士应承担无法查清事故原因的不利后果。

法院一审判决,对原告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张女士又上诉,12月初,二审维持原判。

坤博律师事务所的李伟律师说,很多被保险人理解的“意外”很可能不在意外保险承保的范围。“本案中,关键在于,猝死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在理赔的范围之内,而原告在提供死亡原因上证据不足。”

李律师也提醒,现在很多人购买了意外保险等不告诉家人。“等到出事后,家人收拾东西时才发现。这时候就很可能错过了跟保险公司报案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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