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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是否属意外,该如何获赔?

2014-09-190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猝死”属于意外死亡吗? 答:猝死应该属于疾病死亡,而非意外死亡。 平素健康或有严重器质性疾病但病情已基本稳定,而突然产生的非人为因素的死亡,称为猝死。猝死往往发生于即刻、数小时,一般不超过6小时。猝死的死亡原因必为自然性疾病或机能障碍,暴力死亡不属于猝死范畴。<br />问:猝死属于疾病还是意外 答:您好! 猝死在保险意义上是属于疾病,一般的寿险可以保障,意外险是无法保障猝死的!<br />

究竟猝死属不属意外?以下有两个案例可以做出明确解释。

  案例一:猝死不能赔付

  2008年3月4日,Z为自己投保合众睿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额3万元,指定身故受益人为Z的爱人S,合同生效日期为2008年3月5日零时。2008年3月13日,Z突然昏倒在自家浴室中,经附近的镇卫生院抢救无效身故。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同时又出具了一份疾病诊断证明单为“意外死亡”。同年4月,S向合众人寿提出理赔申请,合众人寿按Z疾病身故理赔,无息返还保险费3千元。S认为应按照意外身故进行理赔,2008年6月起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万元。

  [案情分析]

  睿智人生终身寿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于保险责任开始180日内因疾病身故,将无息返还所交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而因意外伤害身故还要给付与保额相等的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故本案疾病身故为返还保险费3千元,意外身故保险金应为6万元,相差20倍。

  Z的医学死亡证明书证明死亡原因为“猝死”,疾病诊断证明单为“意外死亡”,但疾病诊断证明单并不能证明被保险人Z死于意外伤害。因为:1、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单本身的证明效力有限,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足以充分证明病人的死亡原因。2、在本案中,医院诊断证明单的制作人与抢救被保险人的医生并非同一人,此事实降低了诊断证明单的可信度与证明力。3、本案未有任何迹象显示、亲属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保险人遭受了外来的客观事件导致伤害,且这种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的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认为被保险人死亡原因系意外事故造成,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主张应以意外伤害情形理赔的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S未提出上诉。

  案例二:猝死的赔付

  H,广西平果县人,61岁。2009年6月,H在合众人寿投保合众长红永丰保险,保额21180元。今年6月14日早上9点左右,H在家里被家人发现突发昏迷,呼之不应,随即送往当地县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当日身故。7月5日,H的受益人向合众人寿递交理赔资料后当天,合众人寿随即结案,根据条款约定,赔付保额21180元,赔付保单分配到的红利534.7元,总共赔付21714元。

  猝死到底属于意外伤害还是疾病?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根据常识判断,假使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伤害,并且是由于这种外来伤害而身故的话,至少应当有外伤,如擦伤,撞击痕迹,出血等,而被保险人Z昏倒在自己家的浴室中,送到医院时已经无呼吸,瞳孔散大,没有外力作用于被保险人体表的痕迹,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保险人有外伤。理赔人员对家属做的询问笔录也证明了这个事实。

  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为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猝死的原因最多见的是心血管系统的疾病。

  合众运营中心负责人表示,第二件案例中H的“猝死”被看做因疾病死亡,属于该产品保险责任赔付范围内;而若被保险人购买的是单纯的意外险,则不能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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