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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纠结赔不赔?意外险不保疾病保险可保

2015-07-07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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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纠结赔不赔?2013年江苏太仓陆女士家庭遭遇不幸,丈夫陈先生在卧室看电视突然晕厥,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判断为“猝死”。由于同年上半年,其所在公司给陈先生买过一年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十万元,陆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10万元赔偿金遭拒,保险公司认为“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
    猝死纠结赔不赔?2013年江苏太仓陆女士家庭遭遇不幸,丈夫陈先生在卧室看电视突然晕厥,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判断为“猝死”。由于同年上半年,其所在公司给陈先生买过一年期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十万元,陆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10万元赔偿金遭拒,保险公司认为“猝死”不属于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
    根据当时购买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保险人按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病历卡的记载,陈先生的诊断结果为猝死,根据法医学对“猝死”的通常定义,“猝死”为外表似乎健康的人因内在病变发生的死亡,不属于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的范畴。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陈先生的死亡确系外来原因所致,因此陈先生的死亡不能认定为意外伤害,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陆女士及其他家属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法官认为,投保人为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合同中对于意外伤害进行了约定,而根据法医学上对于猝死的定义看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意外伤害的范畴,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对于不属于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是不需要承担理赔责任的。
    关于“猝死纠结赔不赔?”保险公司的解释却大相径庭。相关保险公司认为,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猝死”是指平时貌似健康的人,因潜在的自然疾病突然发作或恶化,而发生的急骤死亡。世界卫生组织定为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猝死的原因最多见的是心血管系统的疾病,所以“猝死”一般被看作因疾病死亡。若被保险人购买的是单纯的意外险,则不能得到赔偿,但一些重大疾病保险和一些保障疾病类的保险产品是保障猝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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