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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险除外责任新纳入“猝死”

2013-11-2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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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在保险理赔领域一直是个“灰色”地带,因猝死引发赔偿问题的纠纷时常发生,这一问题终于得以化解。11月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猝死”被明确列入除外责任中,将不再获得赔偿。

“猝死”在保险理赔领域一直是个“灰色”地带,因猝死引发赔偿问题的纠纷时常发生,这一问题终于得以化解。11月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就《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各家保险公司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责任免除精简至7项,“猝死”被明确列入除外责任中,将不再获得赔偿。

责任免除被精简为7项

据悉,2014年1月1日将实行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本次的《征求意见稿》,在“示范条款”中引入了人身险伤残评定新标准,对意外伤害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按新的伤残标准的伤残项目来进行评定,并按照伤残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在“责任免除”一栏,《征求意见稿》将除外责任精简为7项,具体包括:“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猝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从事潜水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

不过,许多保险公司意外险除外责任中经常提到的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自杀;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项目等则不在《征求意见稿》的责任免除项目中,无证驾车和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也未被提及。多家保险公司人员均表示,即便“无证驾车”未被明确列入除外责任,但因为此种行为已经违法,因而保险公司也不会就此进行赔付。

明确将“猝死”列入除外责任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意外伤害”和“猝死”的定义。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猝死”,则被表述为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表明,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将“被保险人猝死”列入除外责任,有利于今后避免因此类问题引发的纠纷,同时也提醒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留意保障项目,尤其是一些除外责任再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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