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借鉴别国经验时,既要看到普遍规律,又要看到差异性;不能照搬别人的经验,而要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创造新制度得以生存和成长的社会环境;不要光看某项制度的表面现象,而要认真分析制度背后的形成原因。
一劳永逸的制度设计并不存在
存款保险制度的关键在于:在保护一般存款人利益与防止道德风险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然而,在全世界范围内,存款保险依然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现一种非常完善、能够得到人们普遍认可的制度设计方案。一个可以肯定的结论是,既没有一个适用于各个经济体的所谓最佳做法,也不存在可供一个经济体任何发展时期使用的一劳永逸的最佳做法。作为开存款保险制度之先河的美国,历经多次变革,存款保险制度比实行之初已经改进了很多,为维护银行体系的稳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运作也已经比较规范,但仍不能说已经是一个完全定型的制度。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2000年的一项调查,全球已经有67个国家正式建立了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比1995年的调查数据多了20个。将1995年和2000年两次调查结果進行比较,可以得出国际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几大趋势:正式的显性存款保险制度正在取代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更多国家采取风险调整保费制度:从自愿存款保险制度改为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累积基金制的存款保险制度成为发展的主流;尽管大多数存款保险制度主要是由它们的成员机构缴纳基金融资,但越来越多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得到政府的资金支持;所有国家现在都在实行按每个存款人承保而不是按每笔存款承保。此外,调查还有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结论,那就是从全球来看,在人均GDP和存款保险额比率之间存在着很小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贫穷国家一般提供的保额与 GDP之间的比例平均高于富裕国家的比例,也许这样做可以增强它们的银行在全球的竞争力。这种结果表明,虽然道德风险是全球性的,但在发展中国家要严重得多。
布莱德和韦斯科特(2001)指出,一个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具备以下特征:提升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能够防止银行挤兑;尽量降低资源配置扭曲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