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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存款保险是加法 不会造成存款搬家

2015-06-2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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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今日做客中国政府网访谈时表示,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存款搬家,我们国家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

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解读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是加法 不会造成存款搬家

■本报记者 闫立良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会引发中小银行的存款搬家。”昨日,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给出了肯定回答。

黄晓龙解释,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第一,目前我国银行业经营状况良好,总体运行稳健,无论是资本充足率,还是银行的拨备覆盖都处于比较好的水平。

第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做的是加法,是对现有的金融安全网的一个改善和加强,可以进一步提升银行业的稳健性,所以这个制度建立后,总体来说银行业会比较平稳。

第三,现在设定50万元的偿付限额,实际上可以使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得到全额保护,能够充分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银行业的稳健运行。比如一些大额存款人,实际上与银行的业务关系比较密切,存款稳定性较强,并且他们风险识别能力较高,不会轻易搬家。

第四,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即使个别机构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保险大多数情况下也是采取收购与承接等方式,就是用好的银行来收购出问题的银行,这样使存款人的存款,包括正常业务都能够继续得到充分保障。

“下一步,央行将按照国务院的工作部署和有关工作安排,依照《存款保险条例》,扎实做好制度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黄晓龙称,特别是进一步加大对存款保险的宣传和介绍,做好业务培训,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对存款保险的理解和认知。同时,加强存款保险与金融稳定、宏观审慎管理以及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共同提高我国金融安全网整体效能。

“我们国家存款保险实行基准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相结合的制度,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公平竞争,形成正向激励,强化对投保机构的市场约束。”黄晓龙指出,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银行存款结构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累积水平等因素来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具体到各个机构的适用费率,则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他强调,“我们国家存款保险费率水平将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以及现行的水平,我们是比较低的费率起步。”

存款保险制度以立法的形式为公众存款安全提供明确的法律保障,有助于形成“存款有安全保障”的稳定预期;同时,要求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如果个别金融机构出现问题,最终可用存款保险基金进行及时偿付,有助于保护存款人权益。黄晓龙认为,存款保险客观上可以对利率市场化改革提供配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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