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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袭击 保险到底保还是不保

2015-06-263次浏览
小新客服
关于保险到底保不保“恐怖主义”,这个话题在每次新闻报道有恐怖袭击时间的时候,都会被拿出来讨论,依笔者来看,其实保不保,没有社会责任在里面,就看条款,如果条款明确列明除外责任,则不保;如果列明可以赔偿,则按照合同履行,保险公司非慈善机构,有权力根据风险大小来确定责任内容。

  “恐怖主义伤害是不是保险责任?”笔者从前天问到昨天,保险业内外人士的回答竟难得的一致:“恐怖主义”是保险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但若公众遭遇“恐怖主义”伤害,国内保险公司都将按照保监会“指导”,向投保人“负责任”地赔偿。此言差矣。

  细看各公司意外险、旅游险、航空意外险的除外责任条款,很多公司都并未明确将“恐怖主义”列为除外责任。

  比如中国人寿的“如E综合意外保险计划”,条款中列明的13项除外责任中,跟恐怖主义能找到点相关性的事项是第12项“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和第13项“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但其中并没有明确“恐怖主义”。而从表述特征来看,恐怖劫机等恐怖事件,恐怕并不能简单等同于战争或军事冲突。

  再比如,在新华保险的“i自由境外旅游保障计划”、泰康人寿的泰康附加如意宝(2014)等产品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都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中,但除外责任中亦都没有列入“恐怖主义”这一事项。

  有保险业人士提出,这些未明确将“恐怖主义”列为保险除外责任的保单,一旦投保人遭遇恐怖事件,保险公司无权自行将恐怖主义列为战争的除外责任款项,而按照国际保险企业的惯常做法,“可赔可不赔的,应赔”,对于这类保单,监管部门应敦促保险公司履约赔偿。

  也不是所有公司都未将“恐怖主义”列为除外责任。

  比如,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其除外责任的第12条款为“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而第13项除外责任即为“恐怖袭击”。平安保险的意外保险中,除外责任事项包括“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并同时明确将“恐怖袭击”列为除外责任。

  再比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环球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第11项明确为“恐怖袭击”;友邦保险的海外风情网络特惠意外伤害保险中,除“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是除外责任,第14条除外责任事项为“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综合来看,如果明确列明除外责任,监管部门无权以社会责任为名,强迫保险公司破坏商业契约,向投保人支付理赔金。因为投保时双方本着明确告知原则,已经列明所有责任,无需迫于社会责任,承担额外金额。如果出于人道主义,对于被保险人捐赠,则可走正常的捐赠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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