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保险的出现是为了减少损失的产生,并且在现阶段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一、由政府直接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即政府不但承担出口信用的一切风险,而且还有某一部门直接负责经营。易于体现国家的出口政策,又有强大财力作后盾。这一类的国家主要有:英国、日本、丹麦、瑞士等国。
二、由政府间接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指政府投资建立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专门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事项。这种机构的设立在往有法律、法规确定其性质、地位,政府只管方针政策,不直接经营,同时提供财务担保作后盾。这一类国家主要有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新加坡等国。
三、由政府委托私营保险机构代理的方式。既体现了国家的支持,由国家承担全部风险,又利用了私营保险机构经营机制,改善了效益和服务。这一类的国家主要有德国、美国等。
四、以混合方式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即信用保险机构实行部分业务自己经营,部分业务代国家经营的作法。如法国便采取这一方式。还有一种混合方式,即完全的私营信用保险机构,甚至有外资参股,但有政府的再保险支持。
我国于1988年8月正式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以短期险为主,出立短期出口信用综合保险单。
新一站保险网提醒您,经营机构私有化不仅受到了出口商的欢迎,也受到了长期以来承办出口信用保险的政府的欢迎。出口商还能更容易得到贸易融资,得到更多的风险保障,如装船前风险、出口前融资风险、易货贸易风险等特殊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