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左右开弓。继车险改革方案浮出水面后,从权威渠道获悉,论证近六年的人身险(寿险、健康险、养老险)费率改革的脚步亦将临近。保监会近日就此进行了小范围征求意见。
从知悉的改革草案来看,人身险费率改革将重点从放开产品定价利率着手,分四阶段逐步推进。第一阶段,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和项目挂钩保险产品的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第二阶段,配合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等项目开展区域性试点;第三阶段,适时开展公司层面试点;最后,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费率管制的全面放开。
费率管制的放开意味着人身险公司在定价权上将拥有自主权和灵活性。虽然短期来看,可能难以避免引发一定程度但可控的价格战,导致人身险公司保单成本上升、保单利润率下降;但从长期来看,将有助于提高产品吸引力,促进传统险的长期销售,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市场格局。
论证近六年,搁置近两年的人身险定价利率市场化改革似有启动迹象。
知情人士透露,近日保监会就“关于征求对《关于开展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的意见》等四个文件意见的函”进行了小范围征求意见。
改革“四步走”
自1999年至今,人身险产品的定价利率一直实施监管管制(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2.5%)。预定利率是指,保险公司在产品定价时承诺给客户的投资收益率。而保险公司实际投资收益率高于预定利率的部分(还要扣除部分附加费用),就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即业内俗称的“利差”。
但事实上,预定利率管制所形成的高利差并不能长期维持。来自基金、银行、信托等产品的竞争,使得人身险产品尤其是普通型人身险(是指签发保单时保险费和保单利益确定的人身保险,俗称“传统险”)产品由于利率低而失去了吸引力,在一些年份中的收益率甚至不及银行定存。从一定程度上直接导致了传统险“叫好不叫座”。
但从这次改革草案来看,监管部门对于定价利率改革的决心已显。即通过“四步走”,来分阶段逐步推进改革,先试点、再扩大、后全面实施,在达到市场化目的的同时,减缓改革对市场造成的震动。并通过偿付能力制度严格控制定价风险,避免行业出现恶性价格战。
所谓的“四步走”,第一阶段,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和与特定资产项目挂钩的专项保险产品(销售区域限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型城市)的费率政策改革试点;第二阶段,配合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等项目开展区域性试点;第三阶段,综合评估市场反应和风险情况适时开展公司层面试点;最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实现费率管制的全面放开。
“从分步骤改革这点来看,折射出监管部门对于推行改革的审慎态度。比如,在第三阶段公司层面试点中,草案规定,只有符合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股份的股东同意开展试点,并承诺在试点中适时补充资本金,保证公司偿付能力维持在150%以上,且最近三年投资收益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要求的公司才可参与第三阶段试点。”一位寿险业资深人士分析说。
通过偿付制度严控价格战
监管部门的这一市场化之举,得到了一些业内专家的认可。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庹国柱看来,保监会将产品定价权还于市场是正确的,尽管目前给现有市场份额较大的保险公司带来一些暂时影响,但从中长期看,利好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庹教授所说的暂时影响,即“人身险产品的利润可能随着利率管制放开而被压缩”。浅白地说,就是定价利率市场化后会导致寿险公司在传统险产品上展开价格竞争。一旦如此,保险公司的运营风险将会上升,盈利能力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我们认为价格战是可控的。”一位投行资深人士说,原因有二。
一是,草案通过限制评估利率(规定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不得高于预定利率,并不得超过现阶段定为3.5%的法定最高评估利率)来限制预定利率不能定得过高。一旦传统险的预定利率超过3.5%,就要向保监会报批。
二是,保监会对于保险定价的态度是“前端放松,后端加紧”,即定价利率可逐步市场化,但会通过偿付能力体系加强对于风险的监管,避免行业出现恶性价格战。由于准备金评估利率仍受监管,如果定价利率盲目提升,则保险公司初期须计提大量准备金,偿付能力将严重下滑。
虽然大尺度的恶性价格竞争可以避免,但短期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仍然令投行人士有些担忧。人身险费率市场化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改革的推进将可能带来产品利润率的下滑压力。“这次定价利率放开仅限于传统险,不包括分红险及万能险。我们预计定价利率放开后,一年期及以上传统险利润率将下降20%至50%。不过,从目前来看,传统险在主要寿险公司个险新单保费中的占比不足20%,改革又是分阶段逐步实施的,总的来说,对市场的短期冲击力度将小于此前预期。”
硬币总有正反面。虽然定价利率的放开会导致传统险利润率受到影响,但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保费价格的降低也将有助于提升传统险对消费者的吸引力,从而刺激传统险保费规模的提升。目前国内保险业传统险保费占比较低,定价利率低恰是导致传统险“叫好不叫座”的主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