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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险企员工持股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

2015-08-26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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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上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在资质和持股比例方面放宽了保险资管公司及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条件。《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应坚持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要求保险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程序,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利益输送、操纵业绩...
7月2日上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0%,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最高占比为25%。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员工意愿,经公司自主决定,通过合法方式使员工获得本公司股权并长期持有,股权收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制度安排。

《通知》称,开展员工持股计划的保险机构,应该连续经营3年以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最近1年公司盈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可以不受这一限制。另外,开展公司应在上年末以来分类监管评价为B类或以上,近2年未受到监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且没有正在调查中的重大案件。


对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要素,《通知》明确,参加对象原则上应为本机构正式在岗且工作满2年以上的员工,主要包括公司管理层、业务骨干和专业技术人才。在岗时间少于2年但参与计划的关键人才,应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独立董事、非职工监事不得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可包括集团成员公司员工,但同一集团内部成员公司员工不得参加另一成员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在资金来源方面,员工持股计划所需资金应来源于员工薪酬及其他合法收入。保险机构不得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借款、担保等各类财务支持,不得为开展员工持股计划额外增加员工薪酬。


《通知》对于股权来源进行了明确,应来自于股东转让、股东自愿赠与、公司增发股份或增加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回购的本公司股份,或法律法规允许等其他方式。在认购价格方面,股权来源于股东自愿赠与、转让或企业回购之外渠道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定认购价格。


在持股比例方面,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成为公司最大股权持有者,不得改变公司控制权。单个员工所获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等创新型机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全部有效股份或出资,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25%,单个员工持有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的5%。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副主任何肖锋称,保险行业的发展高度依赖人才,这样的设置考虑到了资产管理公司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特性,但公司控制权不能改变。


在持股方式上,持股员工可成立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持有公司股权。员工持股企业应主要从事员工所持股权等管理,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在持股期限上,《通知》要求持股期限不得低于3年。在持股计划实施期间,保险机构实现上市的,自上市之日起员工所持股权锁定期不少于3年。锁定期满后,每年度减持股权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持股总量的25%。在收益及权益处置方面,上市公司的员工持股处置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出售方式实现,非上市公司处置的主要途径是股权转让。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方面,对涉及公司股本或注册资本总额5%及以上的员工持股,保险机构应当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5%以下的员工持股,保险机构应报监管部门备案。


另外,《通知》还明确了相关政策的衔接:上市保险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还应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而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符合国家关于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称,《通知》是根据当前保险业面临的形势而出台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应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二是坚持自愿参与,风险自担原则;三是坚持严格监督,防范风险原则。


允许保险机构开展员工持股计划呼吁日久,坊间传言已有公司在推展,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规范开展员工持股,提高保险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保险领域对员工持股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出台《通知》有利于规 范开展员工持股、防范相关风险。同时,从长远来看,员工持股有利于使保险公司经营决策的利益取向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目标,减少短期行为,提高公司运营质 量,从根本上健全保险公司防范风险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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