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近日,记者获悉,2012年年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车险条款)有望在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的条款相比,新车险条款要求“按照车辆实际价值投保”,并减少了11条责任免除,调整了盗抢险的免赔比例等。
“高保低赔”现象将作古
在新车险条款中,“车损险的保险金额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投保”成为最受关注的焦点。“该条款取代了现行条款中的按"新车购置价"来投保的内容,这意味着一旦新车险条款正式实施,车险市场一直存在的"高保低赔"(按新车价格投保,但按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来理赔)的问题将不复存在。”国内某大型保险公司李斌告诉记者。
随后,记者走访中国人保、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发现,目前,如果车主想要按照“车辆现值”投保,保险公司会按照要求,将其列入“不足额投保”的范围内。“"不足额投保"可以通俗地理解为,假设车主按新车价80%的现值价格投报车损险,那么每次的维修费用,保险公司只赔付80%,剩余20%由车主承担。”某保险公司业内人士透露。多家国内大型车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待新车险条款正式实施后,公司会依据细则,将合同中的保额定价方式、价值评估、理赔比例等约定清楚,不会再出现目前这种剩余比例让车主承担的情况。
减少了11条责任免除
“除了解决"高保低赔"问题以外,本次新车险条款中,还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11条责任免除,也就是说,今后如在理赔时,出现“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情况,今后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盗抢险“升格”为主险
另外,在新车险条款中,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升格”为主险,而其他附加险仍将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开发。“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可以单独购买该险种。”某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以前,盗抢险做为车损险的附加险,消费者只有购买了车损险才能购买盗抢险,新车险条款实施后,车主可以在不购买车损险的前提下,只购买盗抢险。
理赔将更加便捷
此外,天津保险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新车险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等资料,便于广大消费者更快捷地办理索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