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溜掉入河中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坠落”的情形而拒赔,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张先生临时停车时,手刹未拉紧,汽车一下滑入河中。保险公司认为不符合保险合同条款对“坠落”定义的解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靖江法院审理后,近日判决保险公司正常理赔。
投保汽车掉入河中
2013年5月24日,靖江人张先生为爱车在江苏某车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车损等险种。
2013年11月22日,张先生将汽车停放在靖江市西来镇路边。下车时,张先生一边接电话,一边拉手刹。不料,手刹没拉紧,汽车一溜烟向前溜,掉入路边河中。
张先生向车险公司报险。
经车险公司评估,张先生爱车推定全损,损失金额为46392元。
出险车辆是“水淹”还是“坠落”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投保的车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赔。
保险公司称,张先生的车辆是前溜掉入河中,造成其损失的直接原因是“水淹”,不属于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列明的 “坠落”保险责任范围。
为此,张先生诉讼至法院。
法庭上,车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保险条款第三十七条,该条将“坠落”的定义为:被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据此定义,本案保险车辆,车辆前溜“掉入河中”,应不属于“坠落”情形。
法院判决车险公司赔付车损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保险事故发生后,被告车险公司不能拒赔,应按承保险种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主审法官说,按照通常解释,“坠”是指落,掉下;“落”是指掉下来,往下降;“坠落”是指下落,掉落。原告张先生的车辆前溜“掉入河中”应当属于“坠落”情形。
本案中,车险公司在格式条款中,对“坠落”定义进行限制,免除了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属于免责条款。上述免责条款又未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该免责条款对张先生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