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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车险改革的试点地区将正式使用新的车险条款

2015-12-14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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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和重庆等6个地区为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自今年4月1日起,经营商业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向保监会申报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执行相关监管规定。经保监会批准,试点地区的财产保险机构可使用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原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停止使用。今后,再根据试点的情况推向全国。

  刘峰在论坛上透露,这次改革给予公司的空间是非常大的,所有的费率最低的情况保费能打到4折,现在的车险最低只能到7折。

  6月1日起,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和青岛6个车险改革的试点地区,将正式使用新的车险条款。

  那么,商业车险将如何改革?今日(5月13日),保监会财险部主任刘峰出席由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研究中心主办的“2015年中国汽车保险发展论坛”上表示,商业车险改革将建立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辅的商业车险条款管理制度,行业示范条款方面,现在推出的是基本款,下一步行业正在拟定高端的和低端的条款,将来在行业示范条款方面会有三套条款并行。

  对于车险改革后会不会引发“价格战”,刘峰透露,这一次改革给予公司的空间是非常大的,现在的车险最低只能是7折,改革后车险恶性竞争极端的情况下能打4折。他认为,由于市场主体具备基本的理性经营意识,因此改革后行业出现整体“自杀式定价”的可能性不大。

  商业车险改革思路:三套条款并行

  今年2月3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保监会的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方案,保监会确定了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和青岛6个地区作为商业车险改革的试点地区。从4月1日起,理论上保险公司可以向监管部门报送新的条款和费率,6月1日起准备在6个试点地区正式进行新旧条款的切换。

  刘峰称,“目前有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将费率方案报送到监管部门了”。

  谈到车险改革,刘峰表示,商业车险条款设定的目标是:建立行业示范条款为主、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为辅的商业车险条款管理制度。在这个制度下,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来拟定行业示范性条款,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如果保险公司不选择使用行业示范条款,赋予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创新型条款的权利。

  他透露,在行业示范条款方面,现在推出的是基本款,下一步行业正在拟定高端的和低端的条款,将来在示范条款方面会有三套条款并行。

  对于商业车险费率,刘峰透露,在费率方面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调整了商业车险费率的计算公式;二是简化了商业车险费率的调整系数,现行的框架下,调整系数有十几项,但是大部分调整系数在操作中,保险公司是无法做到有效管控的,所以进行优化和大幅度的缩减,保留了无赔款优待、交通违法系数,增加了自主核保系数和自主渠道系数,自主渠道系数是考虑到了电销已经有了15%折扣,为了解决电销渠道的问题设置了这个系数,这个系数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之后,有可能会取消;三是扩大了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范围,其区间由0.7~1.3,扩大到了0.6~2.0,使车险费率和风险匹配度更高了。

  在此次论坛上,人保财险[微博]执行副总裁王和表示,这意味着我国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将正式迈开步伐,意味着今后保险公司将掌握车险定价的自主权。

  车险费率厘定:随车因素将更多

  未来的车险定价及市场机遇,也让一些外资机构看到了新的机遇。由西班牙曼弗雷保险集团旗下研究中心赛思比曼与美国Solera集团合资在中国组建的赛思比研究中心,看到了中国汽车赔付风险分级市场的机会。据了解,赛思比研究中心正在建设中,不久将投入使用,这也是其全球的第七大研究中心。

  赛思比总经理张晓明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坦言,在车险费率市场化的背景下,险企必须比以前要更懂汽车,在费率厘定过程中,随车因素将更多,除了零整比系数,汽车赔付风险分级情况将成为一个重要参考。

  张晓明说,汽车赔付风险分级制度主要考虑车身结构设计、易损零件定价和维修工时标准这三大参数。“汽车赔付风险分级制度是一项发展成熟的技术,广泛应用于欧美保险市场,是国际上保险行业车损赔付的通行做法。”他表示,上述因素是险企在厘定车险费率时考量的重要参数,是精细化、科学化的费率参考因子,将协助险企有效控制和预知车险理赔风险。针对同一套分级结果,不同的险企会有不同的应用,其对保费的总体影响大约在20%~50%之间。

  出现车险价格战的可能性不大

  据了解,2014年车险保费收入5515亿元,占财产险保费的73%,商业车险改革涉及的面非常广,不光与保险公司有关,更与广大车主有关。

  刘峰在论坛上透露,这次改革给予公司的空间是非常大的,所有的费率最低的情况保费能打到4折,现在的车险最低只能到7折。

  如此低的折扣,会不会导致“价格战”?刘峰坦言,近年来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资本约束和内部控制得到很大改善,市场主体具备基本的理性经营意识,因此,改革后行业出现整体“自杀式定价”的可能性不大。

  不过他也表示,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尚处于初级阶段,发展模式和竞争方式仍然比较粗放,而且市场博弈本身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所以对可能出现的市场剧烈波动、综合成本率大幅上升等超出预期的极端情形也要考虑周全,审慎制定预案。

  对于车险改革后的监管思路,刘峰表示,第一,目前正是偿一代和偿二代的过渡期,随着偿二代的实施,对车险监管有一些新的内容和要求;第二是建立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回溯分析制度;三是建立商业车险行业费率基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打破静态的费率机制,根据市场实际的经营情况,要求行业协会对纯风险损失费率进行动态调整,使费率和风险能够更加及时地匹配;四是加强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
         根据此前保监会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选择使用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的,可分别在[-15%,+15%]范围内,自主制定“核保系数”和“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 案。保监会将根据保险市场发展水平,不断扩大财产保险公司费率调整自主权,超过保监会规定自主调整范围的,应单独向保监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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