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省人社厅获悉,日前,我省下发《全省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提出:2010年年底前,全省要将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其基本医疗需求。
据悉,此次参保人员范围是“3+X”。“3”指的是3类重点人员,即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X”是指除此之外,地方要同步解决的关闭破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等其他群体。《意见》要求,漏统和新增的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保,补助资金标准按每个退休人员1.26万元计算,并根据各统筹地的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保,享受相应待遇。2007年5月前漏统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参保资金按每个退休人员1.26万元标准一次性筹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解决。而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新增的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和地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则要参加当地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医保,也可以通过只建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的办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资金原则上也可按每个退休人员1.26万元标准一次性筹资。2009年6月后出现的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各地要严格执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妥善解决退休人员参保所需资金,并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保。
《意见》提出,对于关闭破产集体企业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和各类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可以参加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医保。筹资有困难的,可以通过降低缴费率,只建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参加属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意见》提出,这次破产企业的认定标准为三种:首先是暂时亏损,无法正常生产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且暂时无力正常参加统筹账户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企业拖欠职工工资为界;其次是长期亏损,扣除职工工资和维持企业正常运行的费用后,尚有部分缴费能力但无法按正常缴费率参加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以发部分工资或生活费为界;再者为长期停产停业,无力按医保政策规定的最低缴费标准缴费的各类企业,以停工停产、停发工资一年以上为界。
对于暂时亏损的企业,可继续免缴1-2个月医疗保险费,免缴时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也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暂缓缴纳医疗保险费,但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且在同一年度内必须补足。逾期不缴的,按各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长期亏损尚有部分缴费能力的企业,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参照暂时亏损无缴费能力企业的办法继续免缴1-2个月医疗保险费;二是通过降低缴费率,只建统筹基金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暂不建立个人账户的办法,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常缴费,欠缴费用按各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长期停产停业无缴费能力的企业,则尽可能通过破产改制等法律途径,变现资产,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对确实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由统筹地政府批准,可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各级财政按照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待条件成熟后再转为城镇职工医保。
该《意见》还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的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应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与其他企业职工享受相同待遇。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享受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灵活就业人员也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应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上各类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只能在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中选择参加一种保险,并且只能享受一种保险待遇。
《意见》指出,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等在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允许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待条件成熟后,可以重新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照全省城镇职工工资水平、参加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的年度缴费额,以上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人员,原则上按照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两年的缴费额折合一年城镇职工医保缴费额计算,连续缴费不足两年的,不予计算。参保人员从下一年度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其缴费年限、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按统筹地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由工会组织认定,并由同级民政部门救助的特困职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其转入城镇职工医保时,参保年限连续计算,并从转入职工医保的下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