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发通知,调整三类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医保待遇水平。
据介绍,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从2008年1月1日起,合肥市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待遇作适当调整,主要涉及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具体如下:
门诊治疗:一年补助20元
根据规定,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在城镇居民定点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在一个参保年度内,给予20元的门诊治疗补助。当年未用完的补助,可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大病补助:最高一年2500元
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参保居民,因患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疾病的,出院后在城镇居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居民医保目录范围内),按50%的比例给予补助。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补助金额为2500元。
考虑到2007年度参保居民的参保时限为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以上调整政策的执行时间只有半年,因此,少年儿童、在校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居民的补助标准也相应减半。
通知还指出,一类低保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各区民政部门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为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