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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提高学生基本医疗保险

2012-05-2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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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与希望,保障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湖州市政府办公厅就进一步做好市区学生参加医疗保险工作发出了通知,通知指出,完善学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首要是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提高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认识。在通知中还对学生医保的具体事项作出解答。

湖州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市区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就完善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给出了具体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积极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合湖州市实际,该市将市区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在校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提高了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的比例。

从2009年医保年度起,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儿童),实行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所需经费从财政补助资金中列支。享受待遇为:意外伤害死亡,一次性补助5万元;意外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最高赔付标准为5万元。

从今年9月1日起,已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在现有基础上分别提高20个百分点。同时,2008年参保人员及以后当年参保新生儿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以后年度新参保的未成年人和18周岁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一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连续参保第二年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连续参保第三年及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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