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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针对相关部门推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

2012-05-181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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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海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相关情况,以便海口市城镇居民及时了解新出台的政策,选择适合自己情况的险种及时进行参保缴费,享受养老待遇,“争取全民参保,并在今年年底前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的目标”。

据介绍,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涉及广大城镇居民的惠民政策,是注重民生,建设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实现“人人老有所养”的重要举措。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海口市2011年7月22日出台了《海口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在新闻发布会上,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解读了该方案的具体内容:
参保范围:
凡具有海口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截止2011年4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
每年一次,参保人员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0个缴费档次中选择其中一个缴费档次缴费。当年选定缴费档次当年不能变更,次年可自愿选择新缴费档次或保持不变。
政府补贴:
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视情况享受三项财政优惠政策:一是给予一般参保人员缴费补贴。选择每年缴费100元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选择每年缴费200元及以上的,政府除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按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另给予不等的补贴。二是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财政补贴。城镇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再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优惠财政补贴。三是为缴费困难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评残达到一级或者二级伤残的残疾人、城镇独生子女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或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父母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按每年100元的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享受城镇低保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当地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方式:
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到指定金融机构进行缴费。
领取待遇: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月领取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另外,实际缴费年限在达到15年的前提下,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4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领取方式:
年满60周岁的城镇居民,具有海口市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含10年,下同),或具有本省其他市、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10年以上(10年,下同)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核定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截止2011年4月1日,距60周岁15年以上并实际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的;
(2)截止2011年4月1日,距60周岁不足15年并按年实际缴费至60周岁的;
(3截止2011年4月1日,已年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转移和退保:
城镇居民出国(境)定居、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其本人、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跨省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除政府补贴外,可以全部转移,也可以一次性退还其本人。
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前省内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移。
制度衔接:
在同一时期内,单位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只能参加一种符合本人条件的社会养老保险,并相应享受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曾经有过单位工作经历,已达到退休年龄且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居民,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城镇居民也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居民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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