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保监局获悉,今年上半年,我省保险业在经济下行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平稳健康的发展态势,业务增势良好,发展质 量提升,保险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今年1-6月,全省累计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334.73亿元,同比增长25.56%,增速高于全国平 均水平,为近五年来上半年最高保费增幅。山西保费规模位居全国第17位,增速位居全国第11位。太原、运城、临汾等市保费增速超过30%。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减轻参保居民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结合实际,我市出台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确保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循序稳妥推进,不断提高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水平。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依法依规参加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保障对象因患大病发生高额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仍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不予支付费用以外的项目)纳入大病保障范围。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筹集标准:2015年按照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7%提取,以后各年度根据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资金筹 集本着不额外增加群众个人缴费负担的工作思路,以充分利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结余为基础,适度提高年度财政补助力度为补充,结合城镇居民医保年度大病保 险筹资标准和实际参保人数,统一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基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在年度提高城镇居民医保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 城镇居民医保多渠道筹资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
同时,为稳定并不断放大大病保险资金保障能力,逐步提高资金保障水平,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依法接受各种形式 的社会捐助。保障对象在统筹年度内发生合规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累计超过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合规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具体为:一是起付标准为1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二是1万元以上至5万元,按55%支付。5万元以上至10万元,按65%支付。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75%支付。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按80%支付。30万元以上至40万元,按85%支付;三是二次补偿。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镇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住院医疗费由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自付仍然超过5万元以上合规的部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
支付比例分5档,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5万元以上至10万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30万元以上的部分,分别由大病保险资 金按55%、65%、75%、80%、85%的比例给予支付。此外,为有效避免和减少“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导致的城乡居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发生,住院医 疗费由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后,合规的个人自付超过5万元以上部分,将再按50%的比例给予支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我省将及时调整大病保险政策,最大限度地减轻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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