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强制的承运人责任保险可以在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致使学生遭受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这样不仅增强赔偿的时效性,更能为国家财政节省下不小的开支,最大程度上为受害的学生或教师提供及时救助或赔偿;其次,强制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有利于减轻发生事故时校车运营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部分转移了校车运营方的运营风险,增强运营方的运营信心,使运营方有意愿在教育交通上投入更多资金,改善当前的校车运营环境;再次,可以参照交强险办法实行“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促进校车营运方增强交通安全意识,确保车辆设备、设施安全有效,从主观上减少校车安全隐患。
管理体制和财政保障是政府解决校车安全问题的必要手段。推动强制性承运人责任保险不仅增强保险效率,最重要的是改善校车运营环境,为乘坐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基础保障。在校车安全问题日益提上议程的今天,校车强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