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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范围有微调

2012-05-2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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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的实施,现在看病难的问题已经有了有效的解决。现在,医保在随着社会的进步而不断的对自身进行着改革。现在,基本医保的参保范围又有了微调。

昨天,2010年余杭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会议召开。相比200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政策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等各方面均不作调整,只有对参保范围略作微调。副区长祝振伟参加会议。

为进一步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接轨,从真正意义上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2009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截至10月底,全区参保人数达50.7万人,参保率达到了99.65%,参保人群得到了真正的实惠。全区参保人员共报销158.62万人次,发生总医药费4.02亿元,纳入可报销范围的医药费3.58亿元,实际报销金额1.67亿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通过近一年的实施,对缓解余杭区参保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和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余杭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这一“2+1”的医疗保障体系模式,得到了省领导赞誉,并将在全省推广。

据了解,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政策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等各方面均不作调整。参保范围和对象仍为余杭区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余杭户籍,在全区中小学就读,且其父母一方已参加余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小学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仍为每人每年3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区、镇乡(街道)两级政府补助140元和120元。区级政府补助包含中央、省、市补助。

不过,2010年的新政策有对参保范围略作微调,即参加单位(职工)医保的人员,在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若无能力缴纳职工医保费的,可在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三个月内,申请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居民医保待遇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逾期只能申请参加下一个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强调,今年参保的截止日期为12月20日,参保者必须于12月20日前到户口所在地办理参保手续,逾期将不予办理。

祝振伟对200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成绩表示了肯定,他指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运用各种方式做好宣传,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各镇乡(街道)要把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确保这项工作有序开展。

昨日,本报3版刊登了《201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解读》,市民有不明事宜,可翻阅当期报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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