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省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水平的要求,经市政府2015 年度第 9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调整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并自2016年1月1日起适当提高部分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仍设置两个缴费待遇档次。A档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60元,B档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
二、提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一)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按2015年B档标准执行,即:本市一类医院88%、本市二类医院83%、本市三类医院68%、外市医院58%。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由原20万元分别提高为A档24万元、B档30万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由原23万元提高为35万元。
(三)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由原单次限额1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年度累计限额3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提高为单次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年度累计限额1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
(四)提高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患有一种指定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同时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患有一种指定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5000元,同时患有多种指定慢性病的,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6000元提高到8000元。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工作。国家同步提高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水平这一决策的目的,在于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待遇的提高为侧重点,做好新的缴费待遇标准的宣传,确保新的缴费标准的平稳实施。
(二)做好困难群体资助工作。要会同民政、残联等部门继续做好城乡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确保城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城乡孤儿、农村五保户、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全部由政府资助(按A档标准)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征收经办流程,方便市民参保缴费。鼓励有条件的城乡居民按照B档标准参保缴费。继续允许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新生儿、户籍迁移人员等中途参保,不受缴费期限制,努力做到应保尽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