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5年1月1日起,贵州省全面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为让广大群众准确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现将有关政策告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筹资标准、待遇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二、参保条件。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有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四、补助标准。城乡居民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对选择1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按每人每年30元给予补贴,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负担10元;对选择500元至9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负担20元;对选择1000元至2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90元,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负担30元。对中断缴费后个人补缴或一次性补缴的,政府不予补贴。
五、特殊人群参保(县级财政代缴)补助标准。对城乡居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一类低保户,各区(县)人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为其代缴。在此基础上,参保人还可以选择缴费档次自行缴费。重度残疾人参保认证需要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二代残疾证》,独生子女户、二女结扎户由各乡镇(街道)计生部门提供认证名单;一类低保户由各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站提供认证名单。
六、待遇领取条件。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一)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二)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三)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办理待遇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