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站保险网()9月8日讯:我市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调整完善之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5大变化。
变化一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新政策将“扬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扬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据了解,更名是为了统一管理的需要。去年年底我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见”明确,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新政策调整了缴费档次。原个人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2000元、3000元、6000元15个档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6000元15个档次。
与原来相比,取消了1100元、1200元两个档次,调整为1500元、2500元这两个缴费档次。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的群体;市区原则上选择900元以上缴费档次。今后缴费档次调整,依据省政府政策调整执行。
变化二调整简化补贴标准
新政策明确,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新政策对原有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和简化。据了解,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于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新政策对原有补贴标准进行了调整和简化。据了解,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100-400元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于选择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