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南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参保居民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南昌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南昌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目前该暂行办法经南昌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
按每人32元作为保险资金
办法提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时,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来解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来源。
2016年度按每人32元的额度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基金中划出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以后年度根据相关因素再适时调整划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的额度标准。
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相衔接
办法指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以上财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承办城乡居民保险的公司按照90%的比例支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费用4.5万以下部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4.5万元至10万元段内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公司按照90%的比例支付。
年度最高支付35万元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一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的参保居民最高额度在35万元的基础上作相应额度的增加。
至于城乡大病保险的最大支付限额是多少?这个需要由南昌市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财政局共同协商后制定统一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