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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区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2015-07-2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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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3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宁夏回族自治区将于2014年在全区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届时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非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治疗项目等,只要是合规的住院费用,均可报销。
 宁夏回族自治区将于2014年在全区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届时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产生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6000元,即可由大病医保报销。

  这是记者从23日召开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此项工作将于今年8月在固原市和石嘴山市先行试点,并于2014年在全区推开。

  据自治区医改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大病保险政策所说的“大病”是指城乡居民患了大病以后的高额医疗费用,而非病种的概念。具体讲就是参保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的,给予一定比例的再次报销。非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治疗项目等,只要是合规的住院费用,均可报销。

  具体补偿标准为,补偿基数6000元-2万元(含2万元)报销50%;2万元-5万元(含5万元)报销52%;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报销54%;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报销57%;20万元-30万元(含30万元)报销60%;30万元-40万元(含40万元)报销63%;4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报销66%;50万元以上报销70%,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此外,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等20种重大疾病的患者,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报销比例相应提高为51%-73%。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所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按现行医保政策规定报销后,个人自负部分达到起付线6000元的纳入大病保险,以个人自负超过6000元的部分为补偿基数,报销比例分段递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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