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报》4月23日案例版刊登了《对一起亿元保险诉讼案的质疑》(下称“《对文》”)一文。在该诉讼中,美视电力公司就两个主险——财产险和机器损坏险都提起了赔付要求。而这两个险种赔付的原因是相互补充的,如果对财产险进行了赔付,就不能对机器损坏险进行赔付。究竟对财产险还是机器损坏险进行赔付,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
《对文》认为,“在机损险中,因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因设计错误引起的火灾、爆炸除外。只要构成保单中明确约定的保险除外责任,例如‘火灾’、‘爆炸’,则不属于机损险保险责任范围”。“本案‘爆炸’构成了典型的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且是机损险明确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因此应当赔付的是财产险,而非机器损坏险。
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究竟应当赔偿财产保险还是机器损坏险,仅凭“本案‘爆炸’构成了典型的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且是机损险明确约定的除外责任范围”,就得出应当赔付财产险的结论,不无可商榷之处。对何种保险予以赔付,既应考虑作为前因和后因的设计错误和爆炸,还应当考虑前因和后因在财产险和机器损坏保险中分别属于承保风险、未承保风险还是除外风险。借助英美保险法关于近因原则的分析,笔者对保险公司应当如何赔付作如下分析:
根据英国保险法权威克拉克教授关于近因理论的研究,两种以上的原因前后继起引起损害发生时,如果前因是承保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1)前因为承保风险,后因是前一原因的自然(必然)结果,保险人应当赔付;
(2)前因为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可能结果。此时应当区分后因是承保风险、未承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当后因是承保风险时,由于前后因都是承保风险,保险人应当赔付。当后因是除外风险时,除外风险是近因,保险人不应赔付。当后因是未承保风险时,前因是近因,保险人应予赔偿。
如果前因为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的情形,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况讨论:
(1)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自然(必然)结果,则除外原因是近因,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不管后因是承保风险、未承保风险还是除外风险。
(2)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承保风险,后因是前因的可能结果,此时应区分后因是承保风险、未承保风险与除外风险而分别对待,当后因是未承保风险或除外风险时,由于前后二因都是未承保风险或除外风险,亦即前后二因均非保险合同约定的近因,故保险人无需赔付。当后因是承保风险时,后因是近因,保险人应当赔付。
就本案来说,前因是设计错误,后因是爆炸。对财产险来说,前因设计错误是未承保风险,后因爆炸则是承保风险,根据前述近因与赔付的理论,如果设计错误必然引起爆炸,则保险公司不应就财产险进行赔付;如果设计错误仅仅可能引起爆炸,而不是必然的,则保险公司应当就财产险进行赔付。对机器损害险来说,前因设计错误是承保风险,后因爆炸是除外风险,根据前述近因与赔付理论,如果设计错误必然引起爆炸,则保险公司应当就机器损害险进行赔付;如果设计错误仅仅可能引起爆炸,而不是必然的,则保险公司不应就机器损坏险进行赔付。
总结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如果前因设计错误必然导致爆炸的发生,则保险公司应当就机器损坏险进行赔付,这也是法院认定华安财险应当赔付机器损害险的原因;如果前因设计错误仅仅是可能导致爆炸的发生,则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财产保险。问题的关键变为:设计错误究竟是必然引起爆炸发生,还是可能引起爆炸的发生。而此点需要相关技术部门的界定,以及法院对该界定的采信。在没有相关技术部门的界定,以及法院对界定采信的情况下,任何对财产险还是机器损失险进行赔付的结论都可能失之武断。
至于机器损坏险项下的利润损失是否应当赔付,也要看设计错误必然导致爆炸?还是可能导致爆炸?只有在设计错误必然导致爆炸发生的情况下,机器损坏险项下的利润损失才能获得赔付,因为此时保险公司应当赔付的是机器损坏险,而不是财产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