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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索赔新名词 肇事方承担赔偿""贬值费""

2012-02-2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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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汽车数量激增,追尾、擦挂等小事故时有发生,当爱车被撞以后,车主能否向责任方索要“车辆贬值费”?因自家轿车被撞,市民杨女士起诉肇事方索赔“车辆贬值费”,日前,武侯区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方赔偿1万余元。

爱车被撞 车主索要“贬值费”

今年1月7日上午11时15分,45岁的市民罗女士驾车行驶在一环路西一段,一不小心,她的车与前面一辆福特车追尾。由于惯性,被追尾的车又撞上前方一辆车。

车尾和车头同时受损,福特车主杨女士很痛心,她和罗女士就责任问题扯起了皮。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承担全部责任。事后,修车行对杨女士的车进行了修复,杨女士支付了8800元修理费。杨女士认为,车子虽然修好了,但不可避免地出现贬值。她决定,除修理费外,还要向肇事者罗女士索要“车辆贬值费”。今年2月20日,市内一家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杨女士委托,对杨女士的车做出评估结论:车辆贬值8600元。

一切准备就绪后,杨女士将罗女士及罗女士所驾车的保险公司告到武侯区法院,索赔修理费8800元、汽车贬值损额8600元、评估费2000元。

法院断案“贬值费”该赔

法庭上,罗女士表示,维修费将由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至于汽车贬值费及其相关的评估费,根本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杨女士索要的这笔费用,罗女士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表示,汽车贬值损失和评估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与保险公司无关。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车辆贬值费”上,这笔钱,肇事方究竟该不该赔?

法院认为,杨女士索要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并出具了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作为证据,法院对此予以认可。“汽车贬值费和评估费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该费用应当由罗女士赔偿。”日前,武侯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罗女士支付杨女士汽车贬值费和评估费共计10600元;保险公司支付杨女士车辆修理费8800元。

记者调查

八成车主认可“车辆贬值费”

每天和汽车打交道的广大车主能否接受“车辆贬值费”?昨日下午,记者在成都街头进行了随机抽查。接受采访的25名车主中,20名车主对“车辆贬值费”表示支持。

车牌号为川A56N**的车主田小姐认为“贬值费”该赔:“如果新车被撞,修得再好也会影响外观,如果不赔偿贬值费,确实不公平。”川QA19**的速腾车车主彭先生也赞成赔偿“车辆贬值费”,他认为,这样能有效约束不文明驾驶。

两成车主对“车辆贬值费”表示担心,市民陈先生举了个例子:“旧奥拓撞上新奔驰,就算把车卖了,可能也抵不上贬值费。路上的事说不清楚,我们以后开车,是不是都要离高档车远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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