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记者从海南省的税局获悉,今年7月1日起,我省车船税实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因各方密切协作配合,目前进展顺利。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基本做到了“见税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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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代收代缴车船税对象为依法在我省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并参加“交强险”的应税机动车辆。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的我省机动车车船税的征收标准为:大型客车每辆年税额480元,中型客车每辆年税额420元,小型客车每辆年税额360元,微型客车每辆年税额120元,载货汽车自重每吨年税额6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自重每吨年税额48元,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自重每吨年税额60元,摩托车每辆年税额36元。
省地税局通过媒体提醒,纳税人未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在2008年12月31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如未购2008年度“交强险”的,也可在今年12月31日前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时补缴税款。
来源:《南国都市报》 作者 李灏 乐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