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地税局发布公告,宣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已获审查通过,将从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届时开始,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将作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无论车辆登记地在省内还是省外,都要按照《办法》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税额标准按照《广东省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表》执行。
此外,保险机构可以直接销售或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交强险,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广东省地税局表示,对于投保人没有立即足额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不得将保单、保险标志和保费发票等票据交给投保人,直至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或提供车辆登记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