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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车船税可代收

2011-09-23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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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哈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黑龙江省确定的车船税标准,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及微型客车年纳税额分别为600元、540元、480元和36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年税额为每吨96元。同时,对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又属...

省地税部门在日前发布的通告中正式确定了我省可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的12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今后,我省的纳税人在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可以缴纳车船税。

省地税部门有关负责人称,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的和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的外交车辆和城市、农村(农场)公共交通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后,应向纳税人开具含有完税信息的保险单,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的证明。

据哈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根据黑龙江省确定的车船税标准,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及微型客车年纳税额分别为600元、540元、480元和36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年税额为每吨96元。同时,对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又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觉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据介绍,自今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并缴纳当年度车船税时,应主动提供上年度车船税完税证明,上年度没有的,要提供以前年度的完税证明。纳税人在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的同时还要补缴以前年度的未缴税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007年度未缴车船税税款暂不征收滞纳金。

家代缴保险机构名单:

  1、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

  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5、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6、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7、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8、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9、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10、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1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12、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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