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什么要做产前检查 ?
怀孕以后, 母体各系统由于胎儿的生长发育会出现一系列相适应的变化, 这些变化若超越生理范围或孕妇既往患病的承受能力, 就不能适应妊娠的变化, 孕妇和胎儿就可能出现病理情况。
通过定期的产前检查, 对母子进行监测, 可以及早发现和治疗并发症 (如妊娠高血压综合征); 及时纠正异常胎位和发现胎儿发育异常等, 并结合孕妇和胎儿的具体情况, 确定分娩方式; 还可以对孕妇进行卫生指导, 使其对妊娠及分娩有正确的认识, 消除不必要的顾虑, 增强体质, 预防妊娠并发症的发生。产前检查是保障孕妇与胎儿健康, 实现安全分娩的必要措施。
2. 女职工产前检查是如何安排的 ?
产前检查应从确诊为早孕起开始, 定期进行。第一次检查应在停经后 3 个月内, 包括全身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怀孕 3~7个月, 每月检查 1 次; 怀孕 8~9 个月, 每 2 周检查 1 次; 最后 1个月每周检查 1 次。如发现异常情况, 应随时到医院检查, 或由医生决定增加产前检查的次数。
3. 女职工保胎休息有哪些规定 ?
根据原劳动部 [1982] 劳险字 2 号的复函中答复:
(1)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 经过医生开具证明, 需要保胎休息的, 其保胎休息时间, 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2) 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 6 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生育休假时, 从分娩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 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他生育待遇。产假期满后仍需要病休的, 从产假期满之日起, 继续发给疾病救济费。
(3) 保胎休息的女职工, 产假期满后仍然需要病休的, 其病假时间与生育前的病假保胎休息时间合并计算。
(4) 不按照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职工, 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 仍按各省、市现行政策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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