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合同保证保险的保险费
保证保险业务实际上是建立在 “没有损失” 这一概念基础上的, 保险人出借信用, 所以保证保险所收取的保险费, 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或手续费。这与其他类别保费是不同的。
三、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一)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制造商或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其制造、 销售或修理的产品质量有内在的缺陷而造成产品本身损坏对使用者所负有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其主要内容如下:
1. 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2. 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如运输公司因汽车销售商提供的汽车质量不合格所引起的停业损失和为继续营业而临时租用他人汽车所支付的租金等。
3. 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 收回、 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二)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
一般以保险标的购货发票金额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
(三)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
因不同产品的性能、 用途而异, 一般是根据有关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例如, 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 3 年。
(四)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费
对一些家用电器的产品质量的保证保险, 其保险费的收取办法一般是以件(个、 台)数固定收取。对家用电器以外的产品,通常是按销售价的一定比例确定。例如 2‰、 5‰等。
四、 忠诚保证保险
(一)忠诚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忠诚保证保险承保雇员的不法行为致使雇主遭受的经济损失, 包括侵占、 贪污、 盗窃、 挪用、 伪造及其他不法行为。其保障范围包括:
1. 被保险人(雇主)的货币和有价证券损失。
2. 被买保险人拥有财产的损失。
3. 被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其负有责任的财产的损失。
4. 由保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损失。
忠诚保证保险可以分为:特定个人的保证、 特定职位的保证、 总括保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