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付能力监管制度面临改革 积极推进新兴市场监管合作

2013-07-0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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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始建于2003年,2007年基本构建起较为完整的体系,但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存在风险反映不够全面、计量不够科学、监管框架存在一定的缺陷、定性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日前,保监会副主席透露我国有望在三年内正式出台“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体现中国特色是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方向。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逐渐开放,如何对新投资资产及负债进行计量和评估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守住后端”核心的偿付能力监管意义非常。

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7月5日在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与合作国际研讨会上透露:“自2012年4月启动建设工作算起,预计三年内有望正式出台"偿二代"的具体技术标准,之后将进入市场测试期。”

“偿二代”的全称为“我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现行的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始建于2003年,而“偿二代”自2012年4月启动建设,一年后保监会正式发布了“偿二代”整体框架,并明确了时间表和路线图。“偿二代”时间表显示,至2016年,计划用3至5年完成建设。

针对“偿二代”,陈文辉还表示,其重点是既要与国际接轨,又具中国特色是偿付能力监管改革的方向。在与国际接轨中,除了引入了“三支柱”监管框架,还建立了“风险导向”的监管标准。

“如何对资产和负债进行计量和评估非常重要”,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缪建民在研讨会上发言时就“偿二代”的细节因素建议,“偿二代”用什么准备金计量还没有定,考虑到我们的国情,建议以法定准备金作为底线。

与会的保险公司有关人士也纷纷表示,希望能够结合国内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调整对偿付能力监管的部分细则。

“在定性监管要求方面,我们下了大力气去研究。”陈文辉表示,因为定量资本要求的效果和市场成熟程度、技术发展成熟度有关,发达市场的数据基础较好,经营时间较长,技术力量较雄厚,他们会采取定量资本监管,而我们需要定性监管,对一些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进行定性评价。

中国现行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始建于2003年,2007年基本构建起较为完整的体系,但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第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存在风险反映不够全面、计量不够科学、监管框架存在一定的缺陷、定性监管有待加强等问题。

在借鉴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保监会引入了“三支柱”的监管框架,并建立“风险导向”的监管标准,力求在风险和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在偿付能力监管改革与合作国际研讨会上,陈文辉还强调,要积极推进新兴市场偿付能力监管的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交流与共享、完善监管协作机制,并积极探索新兴市场间的偿付能力监管等效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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