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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改进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2013-05-142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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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总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监管加强,三支柱的体系主要是规范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原则、方法和标准,对于与分支机构相关的风险,可以体现一定的地域差异。

3月29日,中国保监会向各地保监局、中保协及各保险机构下发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开始对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进行征求意见。

保监会表示,其将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包括对全国所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在制定统一监管政策的同时,还需要充分考虑各地差异,适应不同地域保险市场监管需要。

该《意见》表示,在定量监管方面,主要是保监会机关对保险公司总公司资本充足性的监管,监管标准需要尽量统一;在定性监管和市场约束方面,对于与分支机构相关的风险,可以体现一定的地域差异。

据了解,该《意见》仍然确定为三支柱的体系,三支柱分别从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方面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督和管理,主要是规范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容、原则、方法和标准。

其中,第一支柱定量资本要求,包括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标准、资本分级、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监管措施。第二支柱是定性监管要求,即在第一支柱的基础上,进一步防范难以量化的风险,如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即一方面通过对外信息披露手段,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通过多种手段,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优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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