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保监会发布了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标志着以风险为导向、符合中国国情、具有国际可比性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基本建成,偿二代进入试运行过渡期。过渡期内,保险公司同时按照现行标准(简称“偿一代”)和偿二代标准编报两套偿付能力报告,保监会仍以偿一代作为监管标准。
与偿一代相比,偿二代的风险识别能力显著增强,各家公司由于风险状况不同,偿付能力充足率有升有降。业务结构好、投资稳健的公司风险较低,偿付能力充足率较偿一代下提高,而风险高的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较偿一代下降低。
总体看,大约三分之一的公司充足率较偿一代下提高,其中财险公司主要集中在车险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寿险公司主要集中在长期期缴业务占比较高的公司。三分之二的公司较偿一代下降低。
偿二代下,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公司共有13家,其中财险公司有3家,主要是境外分出业务较多的外资公司,寿险公司有7家,主要是高现金价值业务较多、投资较为激进的公司,再保险公司有3家。不达标公司数量比偿一代下增加,说明偿二代能够更加全面、科学地计量风险,一些本身风险较高、但在偿一代下达标的公司,在偿二代下暴露了真实的风险状况。
与偿二代测试时得到的2014年6月末的数据相比,2015年一季度末行业偿二代偿付能力状况明显改善,财险公司上升40个百分点,寿险公司上升37个百分点,再保险公司上升77个百分点,不达标公司数量大幅减少6家。这反映出偿二代规则已经引导公司着手调整经营战略、加强风险管理、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偿二代实施的成效正在逐步显现。
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推进偿二代试运行工作。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状况,为明年开始的偿二代正式实施做好准备;继续推进行业偿二代培训,促进公司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提升风险管理能力;继续开展偿二代实施过渡情况调研,全面掌握实施情况;结合反馈意见和调研建议,完善偿二代技术标准,发布偿二代相关规则问题解答。